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1]113号 2001-07-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3]18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3年09月23日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2、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部分失效]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税屋提示——本条关于“化肥”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屋提示——本条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税屋提示——本条关于“化肥”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已失效>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